
華夏恒泰 64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華夏恒泰 64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華夏恒泰 64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規范基金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
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
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
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華夏恒泰 64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
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
之日起一年后開始執行。
四、本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不等于保本。如發生根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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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約定需要對持有的證券計提減值準備或處置的情形,基金份額凈值可能下跌。此外,
本基金主要采用買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資策略構建投資組合,可能損失債券交易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六、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
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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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更新。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基金法》
《信息披露辦法》
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的修訂。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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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
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點辦法》
(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
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受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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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
: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投資人共
同遵守。
份額的行為。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銷售機構的操作。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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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并且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
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本基金發生暫停運作的情形,恢復
運作時的開放期設置以屆時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效日的 64 個月后的月度對應日的前一日止。后續每個封閉期為自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起
(含該日),至該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的 64 個月后的月度對應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對應日
指某一個特定日期在后續月度中的對應日期,如該月無此對應日期,則取當月最后一日。若
該對應日期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封閉期到期后
的開放期未申請贖回,則自該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該日)該基金份額進入下一個封
閉期,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額凈值的過程。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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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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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華夏恒泰 64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定期開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方式。
開放期: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起(含該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
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并且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
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本基金發生暫停運作的情形,恢復運作時
的開放期設置以屆時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封閉期: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該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64 個月后的月度對應日的前一日止。后續每個封閉期為自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起(含
該日)
,至該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的 64 個月后的月度對應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對應日指某一
個特定日期在后續月度中的對應日期,如該月無此對應日期,則取當月最后一日。若該對應
日期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封閉期到期后的開放
期未申請贖回,則自該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該日)該基金份額進入下一個封閉期,
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封閉期和開放期的設置及規則進行調整,
并提前公告。
基金暫停運作包括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和暫停進入下一封閉期兩種情形。
(1)基金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
①本基金在每個封閉期結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決定是否進入下一個
開放期并提前公告,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若本基金暫停進入下一個開放期,本
基金在該封閉期結束后將全部基金份額自動贖回。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②若封閉期結束時,本基金持有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而難以變現的資產,本基金應當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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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基金份額應全部自動贖回,并公告相關安排。對于基金財產中已變現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將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對于未變現資產,基
金管理人將根據后續資產變現情況,將實際變現金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進行一次或多次分配,期間的損益由所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承擔。具
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本基金在未完成全部資產變現并分配前,不得進
入下一個開放期。
(2)基金暫停進入下一封閉期
開放期最后一日日終,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加上開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請確認的
申購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入確認金額,扣除贖回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出確認金額后的余額低于
期,將于開放期結束后 2 日內公告,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出現前述暫停進入下
一個封閉期情形,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留存的基金份額將全部自動贖回,投
資人未確認的申購申請對應的已繳納申購款項將全部退回,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
告為準。
(3)基金份額的自動贖回不收取贖回費。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凈值
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自動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精度。
基金暫停進入下一個開放期或封閉期以后,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后續運作
安排并提前公告。如基金管理人決定后續開放期或封閉期恢復運作的,具體運作安排將依據
基金合同的規定正常運作。暫停運作期間,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費、托管費,基金的其他相關
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穩定的絕對回報。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2 億份。
六、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
本基金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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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基金發展需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新的份額類別可設
置不同的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關基金份額
類別的具體規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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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
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
金財產。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小數點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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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有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以確保其認購基金份額比例低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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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 2 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
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
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
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
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
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個月內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基金暫停運作期間,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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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本基金采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方式。
開放期: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起(含該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
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并且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
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本基金發生暫停運作的情形,恢復運作時
的開放期設置以屆時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封閉期: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該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64 個月后的月度對應日的前一日止。后續每個封閉期為自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起(含
該日),至該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的 64 個月后的月度對應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對應日指某
一個特定日期在后續月度中的對應日期,如該月無此對應日期,則取當月最后一日。若該對
應日期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封閉期到期后的開
放期未申請贖回,則自該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該日)該基金份額進入下一個封閉期,
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封閉期和開放期的設置及規則進行調整,
并提前公告。
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相應開放期的每個工作日,具體辦
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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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
的相關公告。
基金暫停運作包括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和暫停進入下一封閉期兩種情形。
(1)基金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
①本基金在每個封閉期結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決定是否進入下一個
開放期并提前公告,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若本基金暫停進入下一個開放期,本
基金在該封閉期結束后將全部基金份額自動贖回。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②若封閉期結束時,本基金持有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而難以變現的資產,本基金應當暫
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基金份額應全部自動贖回,并公告相關安排。對于基金財產中已變現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將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對于未變現資產,基
金管理人將根據后續資產變現情況,將實際變現金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進行一次或多次分配,期間的損益由所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承擔。具
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本基金在未完成全部資產變現并分配前,不得進
入下一個開放期。
(2)基金暫停進入下一封閉期
開放期最后一日日終,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加上開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請確認的
申購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入確認金額,扣除贖回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出確認金額后的余額低于
期,將于開放期結束后 2 日內公告,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出現前述暫停進入下
一個封閉期情形,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留存的基金份額將全部自動贖回,投
資人未確認的申購申請對應的已繳納申購款項將全部退回,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
告為準。
(3)基金份額的自動贖回不收取贖回費。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凈值
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自動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精度。
基金暫停進入下一個開放期或封閉期以后,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后續運作
安排并提前公告。如基金管理人決定后續開放期或封閉期恢復運作的,具體運作安排將依據
基金合同的規定正常運作。暫停運作期間,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費、托管費,基金的其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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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基金
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
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者應及時查詢。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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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明書或相關公告。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開放期內,T 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
T+1 日內公告,封閉期內,基金份額凈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可暫停對外公布基金份額凈值。
。本
基金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
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
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額和/或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在申購時收取的申購費稱為前端申購費,在贖回時
收取的申購費稱為后端申購費。實際執行的收費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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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贖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整費
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
移動客戶端交易)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
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
贖回費率。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購申請。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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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8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在當期開放期結束贖回款項仍無法足額支付,則繼續順延至開放期后的工作日,并
以后續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
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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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
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接受并確認所有贖回申請,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于基金總份額的 20%,
其余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款項,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
上的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全部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全部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辦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為了保護其他贖回投資
人的利益,對于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按正常贖回程序進行。對于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
額 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圍內對其按比例確認當日受理
的贖回份額,未確認的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
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可繼續順延至開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后續工作
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的,則當
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僅支付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也有困難時,則對于所有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包括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和其他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都按照上述“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約定一并辦理。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 2 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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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公告。
的基金份額凈值。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
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進入封閉期或封閉期結束進入開放期引起的暫停或恢復申購與贖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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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基金份額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
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
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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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 3 號院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設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 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38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100 年
聯系電話: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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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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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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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復2004143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 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
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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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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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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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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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但在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根據基金合同約定調整封閉期和開放期設置的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增加、減少、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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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服務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代銷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收益
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礙、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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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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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
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
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
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
會議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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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并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
、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
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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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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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
規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
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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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別
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
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相關約定。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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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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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
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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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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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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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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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穩定的絕對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
融債、次級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開放期
開始前 3 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后 3 個月內不受此比例限制)。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
終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
的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封閉期投資策略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將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構建投資組合,并確保標的證券到期日或回售
日不晚于封閉期到期日。其中,含回售權的債券,基金管理人需提前確定回售或到期時間,
確保能在封閉期結束前回售或到期。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基于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且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處置已經違約或信用風險升高的投資標的,以減少因信用風險造成的損失。
此外,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調整投資比例限制或禁止基金投資部分品種,基金管理人可
以對持有的標的進行相應調整。
每個封閉期初,本基金將根據對政府債券、信用債等不同債券板塊之間的相對投資價值
分析,確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從而選擇既能匹配目標久期、同時又能獲得較高持有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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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類屬債券配置比例。
每個封閉期初,在個券選擇上,基金將綜合運用收益率曲線分析、流動性分析、信用風
險分析等方法來評估個券的投資價值,發掘出具備相對價值的個券。
基金根據不同銀行的銀行存款收益率情況,結合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
析,以及對整體利率市場環境及其變動趨勢的研究,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選擇具有較高
投資價值的銀行存款進行投資。
由于市場分割、信息不對稱、發行人信用等級意外變化等情況會造成短期內市場失衡;
新股、新債發行以及年末效應等因素會使市場資金供求發生短時的失衡。這種失衡將帶來一
定市場機會。通過分析短期市場機會發生的動因,研究其中的規律,據此配置投資組合,改
進操作方法,積極利用市場機會獲得超額收益。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
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并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
輔助采用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二)開放期投資策略
在開放期,本基金原則上將使基金資產保持現金狀態。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各種有效管理
措施,保障基金運作安排,防范流動性風險,滿足開放期流動性的需求,并做好應付極端情
況下巨額贖回的準備。
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
告。
四、投資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開放期開始前 3 個月至開放期
結束后 3 個月內不受此比例限制)。
(2)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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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0%;除封閉期外,本基
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2)本基金開放期內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
的 15%,封閉期內不受此限。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
(9)、
(12)
、(13)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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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無需另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不再受上述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不需另行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封閉期起始日公布并執行的中國建設銀行五年期人民幣存款利
率*25%+中國工商銀行五年期人民幣存款利率*25%+中國農業銀行五年期人民幣存款利率
*25%+中國銀行五年期人民幣存款利率*25%+0.1%。
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五年期人民幣存款利率分別采
取上述四大銀行在該封閉期起始日公布并執行的五年期整存整取人民幣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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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如上述四大銀行調整或停止發布五年期整存整取人民幣存款利率,或者法律法規
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上出現更
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
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
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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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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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
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計提或轉回減值準備。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蓋公章
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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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量計算,基金份額凈值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
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
理人可暫停對外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
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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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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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可暫停對外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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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券商傭金、證券賬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
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取,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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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
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基金暫停運作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損失。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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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登記機構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
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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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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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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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
《運作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
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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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封閉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運作
期間,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披露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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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或因基金暫停運作導致報告期內無投資運作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
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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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變動。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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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
度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資產減值計提和轉回的相關公告
如基金發生處置標的資產、計提或轉回減值準備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
告中予以披露。
(十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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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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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生效后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承接的。
終止基金合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發生上述第 3 項《基金合同》終止情形且基金財產已全部支付給投資者時,本基金無需
履行下述基金財產清算相關程序。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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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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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
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相應的當事人可
以免責: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
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
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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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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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
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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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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