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合同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廣發匯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錄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鸷贤斒氯税凑铡痘鸱ā?、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廣發匯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證最低收益,也不保證本金不受損失。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基金合同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后開始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的客戶中包含特定機構投資者,其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可能高于
風險。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并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
實施,并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基金合同
修訂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
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人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基金合同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限公司或接受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過 3 個月
開放日
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間。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
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間,以此類推。本基金封閉期結束前
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日且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的期間。每個封閉期結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本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期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不少于 5 個工作日且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的期間
基金合同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 轉入申
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合同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事件
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且持有期限
不少于三年的證券投資基金
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同時也可以包
括基金經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員,下同)等人員的資金
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
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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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廣發匯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定期開放式
四、基金的封閉期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或自每一
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間。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一
年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
間,以此類推。
本基金封閉期結束前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五、基金的開放期
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為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后 第一個
工作日起不少于 5 個工作日且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的期間。
每個封閉期結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或
贖回的,開放期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不
少于 5 個工作日且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的期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在開放期內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業務的
工作日。
六、基金的投資目標
基金合同
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力求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
投資回報,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七、發起資金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
金經理等人員認購本基金的發起資金金額不少于 1000 萬元人民幣,且發起資金
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年提前終止的情況除
外),其中,發起資金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或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基金發起資金的認購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
八、募集規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1000 萬份,最低募集金額為 1000 萬元人民
幣。
九、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
本基金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十、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在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且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
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額類別、或者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申
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
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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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項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 者持有
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 50%,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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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增加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
認購一旦被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 外投資
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本基金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認購費
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 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小數點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基金合同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1000 萬元
人民幣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可
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驗資報告需對發起
資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
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鸸芾砣藨獙⒒鹉技陂g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后繼續存續的,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
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五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
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程序進行清算,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進行表決。
基金合同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四、基金的自動終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2 億元人民幣,基金
合同自動終止。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
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鸸芾砣丝筛鶕闆r變更或增
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鹜顿Y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本基金開放期內,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
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
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后第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開放期的期限為自
封閉期結束之日后第一個工作日起(含該日)不少于 5 個工作日、不超過 20 個
工作日的期間,具體期間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結束前公告說明。
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
金合同》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
理期間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
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該開放期
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后一日業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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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結束之后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開放期以及開放
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 的相關
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行計算;
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砣?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申請成立,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申請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
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
付時間相應順延。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 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
基金合同
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
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購不生效,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或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
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調整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
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份額的數量限制?;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鸱蓊~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披露。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
說明書》。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申購
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
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
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
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應根據相關規定執行,并在招
募說明書中列示。
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
書中列示?;鸸芾砣丝梢栽诨鸷贤s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
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公告。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贖回費,
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
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基金合同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
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產凈值。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發生上述第 1、2、3、5、6、8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
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
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
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 在重大
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產凈值。
基金合同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 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
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且開放期按暫停贖回
的期間相應順延。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 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全額支付、延期支
付或者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支付: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將對贖回款項進行全額支付。
(2)延期支付: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 值造成
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接受并確認所有贖回申請,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
份額不得低于基金總份額的 20%,其余贖回申請進行延期支付,在 20 個工作日
內支付全部贖回款項。
(3)部分延期贖回:在開放期內,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單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
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該比例以上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該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剩余贖回申請與其他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參照前述條款辦理。
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 一開放
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如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
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期的開放期不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即基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僅為開放期內因提交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而被延期辦理
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業務,直至全部贖回為止。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的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
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
處理方法,并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一
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 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 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 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 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設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 號: 中國 證券 監督管 理委 員會 證 監 基 金 字
200391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4,097.8 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基金合同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基金合同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基金合同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民生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時間:1996 年 2 月 7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614 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長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 號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基金合同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及其他
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
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
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
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的行為,
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基金合同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
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基金合同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
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
許可的范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
管等業務規則;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
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基金合同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合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
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鸸芾砣恕⒒?金托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 證明符
基金合同
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第 1 款第(2)項、或者
第 2 款第(3)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
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 有人參
加,方可召開。
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
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構允許的前提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
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合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怀鱿蛑鞒只鸱?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
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與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 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基金合同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 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
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模挥绊懹嬈钡男Я?。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基金合同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報
監管機關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
基金合同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 決權的
金管理人;
效,生效后方可執行,且該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 決權的
金托管人;
效,生效后方可執行,且該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
金資產凈值;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基金合同
總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
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 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 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
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務;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基金合同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他必要的服務;
業務的)
;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力求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
投資回報,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理念
本基金秉承價值投資理念,進行深入的宏觀經濟研究、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
精選債券組合,并通過對債券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結構和類屬配置的有效管理,
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
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包括超短期融資券)、可轉債(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次
級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
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進
行股票配售及派發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將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的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后 1 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
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在
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
基金合同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四、投資策略
(一)封閉期投資策略
封閉期內,本基金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
趨勢和信用風險變化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構建和調整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組合,
力求獲得穩健的投資收益。
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 GDP、CPI、國際收支等
引起利率變化的相關因素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并在
此基礎上判斷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對市場利率水
平和收益率曲線未來的變化趨勢做出預測和判斷,結合債券市場資金供求結構及
變化趨勢,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久期配置。
當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降低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
提高組合的久期。以達到利用市場利率的波動和債券組合久期的調整提高債券組
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預期建立或改變組合期限結構。先預測
收益率曲線變動的方向,然后根據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情景分析,構建組合的
期限結構。
本基金應用騎乘策略,基于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當收
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可以買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陡
峭處的債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對較高的債券,隨著持有期限的延長,債券的剩
余期限將會縮短,此時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收
益率的下滑來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類屬配置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資產組合的管
理。本基金將在利率預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圍確定的基礎上,通過情景分析和
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場
和交易所市場,銀行存款、信用債、政府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
而確定具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征的資產組合。
基金合同
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用狀況的 變化都
會對信用債個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期、
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對收益率曲線的判斷以
及對信用債整體信用利差研究的基礎上,確定信用債總體的投資比例,考量信用
利差的整體變化趨勢;另一方面,本基金還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
級為輔,即采用內外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研究債券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
面,以確定企業主體債的實際信用狀況。具體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債投資策略主
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線配置、信用債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債券精選和信用債調整等
四個方面。
(1)信用利差曲線配置
信用利差曲線的走勢能夠直接影響相應債券品種的信用利差。因此,本基金
將基于信用利差曲線的變化進行相應的信用債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
內部的信用債券研究員將研究和分析經濟周期、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信用債
券市場供求、信用債券市場結構、信用債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相關市場等因素變
化對信用利差曲線的影響;然后,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外部權威、專業信用評級機
構的研究成果,預判信用利差曲線整體及分行業走勢;最后,在此基礎上,本基
金確定信用債券總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業投資比例。
(2)信用債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我國的信用債市場尚未完全統一,主要體現為大部分信用債不能在主
要的債券市場上同時流通,部分債券投資機構也不能同時參與到多個市場中去,
同時,信用債的發行規模和頻率具有不確定性,而主要機構的債券投資需求又會
受到信貸額度、保費增長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整體而言,我國信用債的供求在
不同市場、不同品種上會出現短期的結構性失衡,而這種失衡會引起信用債收益
率偏離合理值。在目前國內信用債市場分割的情況下,本基金將緊密跟蹤信用債
供求關系的變動,并根據失衡的方向和程度調節信用債的配置比例和結構,力求
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3)信用債券精選
本基金將借助公司內部研究員的專業研究能力,并綜合參考外部權威、專業
基金合同
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發債主體企
業進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結合債券的發行條款等因素確定信用債的實際信用
風險狀況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資于信用風險相對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
對較大的優質品種。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債投資的基礎性工作。具
體的分析內容及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國民經濟運行的周期階段、債券發行人所處行
業發展前景、發行人業務發展狀況、企業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及其債
務水平等。
(4)信用債調整
信用債發行企業在存續期間可能會受到多種因素或事件的影響,從而導致其
信用狀況發生變化。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狀況發生變化后,本基金將及時采用新的
債券信用級別所對應的信用利差曲線對信用債等進行重新定價,盡可能的挖掘和
把握信用利差暫時性偏離帶來的投資機會,獲得超額收益。
可轉債是普通信用債與一系列期權的結合體,既有債券的保護性又有像股票
那樣的波動性。可轉債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一方面將對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
進行深入挖掘以明確該可轉債的債底保護,防范信用風險,另一方面,還會進一
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長能力以確定可轉債中長期的上漲空間。
可轉債作為一種債券,具有債底保護。一般而言,可轉債的債底就是該債券
的純債價值,需要根據信用狀況、債券期限、市場資金面和流動性等因素計算必
要報酬率,然后采用現金流貼現的方法來進行測算。對于有回售條款并且觸發回
售條款的可轉債,還會有一個回售債底,具體需要根據回售條款的相關規定以及
現金流貼現的方法進行測算。可轉債的真實債底取純債價值和回售債底的較高者。
本基金將借鑒信用債的基本面研究,從行業基本面、公司的行業地位、競爭優勢、
財務穩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考察,精選財務穩健、信用違約風
險小的可轉債進行投資。
本基金可以通過債券回購融入和滾動短期資金作為杠桿,投資于收益率高于
融資成本的其它獲利機會,從而獲得杠桿放大收益。本基金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
基金合同
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
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并輔助采
用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并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于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
險水平。管理人將以風險管理為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
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
對國債期貨和現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
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
長期穩定增值。國債期貨相關投資遵循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為了保證組合具有較高的流動性,本基金將在遵守有關投資限制
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投資于具有較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通過合理配置組合期
限結構等方式,積極防范流動性風險,在滿足組合流動性需求的同時,盡量減小
基金凈值的波動。
五、投資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但應開放期流動
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 1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
結束后 1 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
值的 5%,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基金合同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8)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
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還須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
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
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3)開放期內,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140%;封閉期內,基
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200%;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基金合同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
(8)、
(11)、
(14)項規定以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
基金合同
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
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綜合財富(總值)指數收益率。
本基金選擇上述業績比較基準的原因為本基金是通過債券等固定收 益資產
來獲取收益,力爭獲取相對穩健的回報,追求基金財產的保值增值。中債-綜合財
富(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該指數旨在綜合反映債
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具有較強的權威性。指數涵蓋了銀行間市場、
交易所市場及柜臺市場,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收益
的衡量標準。
未來,如果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停止計算編制中債-綜合財富(總
值)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的原則,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且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并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鸸芾砣斯芾磉\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 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股票、國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非公開發行
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
基金合同
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后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采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
價格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值。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
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合同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約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基金合同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合同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
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
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順延。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基金合同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基金財產的損失;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基金管理人
不得就側袋賬戶資產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 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 承擔。當
基金合同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
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 明書的規
定。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并以托管協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
、《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對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
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
稱“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
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字;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基金合同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合同
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其規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鹉甓?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
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
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
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務所;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人變更;
負責人發生變動;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基金合同
三十;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 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生變更;
事項時;
十個工作日、四十五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
凈值低于 5,000 萬元人民幣的情形;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基金合同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三)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關情況并揭示相關風險,說明該基金單一投資者持
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 或者超
過 50%,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效,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并應當自通過之日
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素影響情形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根據清算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清算期限,并
提前公告。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 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
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
資權而造成的損失;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
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
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
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
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
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
商解決。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基金合同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基金合同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基金合同
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基金合同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基金合同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及其他
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
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
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
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的行為,
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鸱蓊~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 召開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
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合同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
許可的范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
管等業務規則;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
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基金合同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基金合同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
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基金合同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 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第 1 款第(2)項、或者
第 2 款第(3)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
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 有人參
加,方可召開。
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
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構允許的前提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
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基金合同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怀鱿蛑鞒只鸱?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
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與其
基金合同
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 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 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
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基金合同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合同
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
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報監管機關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合同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基金合同
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順延。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資產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
基金合同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
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包括超短期融資券)、可轉債(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次
級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
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進
行股票配售及派發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將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的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后 1 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
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在
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二)投資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但應開放期流動
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 1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
結束后 1 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基金合同
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
值的 5%,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8)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
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還須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
基金合同
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
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3)開放期內,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140%;封閉期內,基
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200%;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
(8)、
(11)、
(14)項規定以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基金合同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
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
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二) 基金凈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其規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基金合同
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并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
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基金合同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素影響情形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根據清算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清算期限,并
提前公告。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 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
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合同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本頁無正文,為《廣發匯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簽字頁。
《基金合同》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基金托管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 訂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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